Mission Statement and Constitution
紐約收藏家國際藝術沙龍宗旨與章程
I. 宗旨
- 信而好古
- 光前裕後
- 分享信息
- 慈善同仁
- 創造時代
- 貢獻社會
紐約收藏家國際藝術沙龍(以下簡稱「國際沙龍」)由著名當代藝術家、收藏家、鑑賞家、藝術品收藏高級顧問鄭連杰先生發起, 與著名文物(古玉)鑑賞家、考古學家古方先生,紐約知名古玩經理人陳明華先生、著名當代繪畫大師吳毅先生、著名收藏家 Arthur Neis、 著名收藏家王融先生、著名收藏家董生先生、著名武術家收藏家王仁剛先生、著名策展人林英明先生等各族裔收藏家、藝術家、美術館、策展人、漢學家、 藝術史家和紐約著名的國際拍賣行等藝術機構同仁組成核心成員以及顧問委員會成員。國際沙龍致力於搭建藝術與文化的橋樑,促進收藏家、藝術家及愛好者之間的交流與欣賞。 我們扶持新興收藏家、藝術家,推動文化對話,並通過展覽、拍賣、出版物、教育項目和國際文化交流等方式保護藝術遺產。國際沙龍在非盈利項目(注重文化豐富與教育推廣) 與盈利項目(確保財務可持續性與增長)間取得平衡。
II. 章程
第一條:總則
名稱:紐約收藏家國際藝術沙龍。
性質:混合性質實體,包含非盈利基金會與盈利性公司。基金會專注文化、教育與慈善;公司管理收藏、拍賣、展覽、出版等商業活動。
地點:總部設於紐約,並可在全球主要城市設立分支或代表處。
第二條:目標
文化交流:以展覽、駐留與跨文化合作促進交流。
藝術推廣:透過展覽、拍賣與出版為新興及重要藝術家提供平台。
教育推廣:以工作坊、講座與教育項目提升公眾對藝術文化之認知。
藝術遺產保護:收購、保護、展示重要作品並推動學術研究。
商業推廣:以拍賣、銷售與專屬活動等盈利項目確保財務可持續。
第三條:組織結構
會長:兼任藝術總監,負責戰略、藝術方向與對外代表,對組織事務擁有最終決策權。
秘書長:負責日常運營與跨部門協調,落實戰略計劃。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承擔項目管理、活動協調、財務監督等任務。
藝術總監:(由會長兼任)負責展覽策劃、學術規劃與藝術品質監督。
部門與委員會:可設立展覽委員會、教育委員會、財務部等,按需擴充並向相關領導匯報。
法律顧問:國際沙龍聘任具資格律師為法律顧問,負責合規、合同審查、知識產權與爭議解決等工作;任期三年,可續聘。 法律顧問保持獨立與公正,通常向會長或秘書長匯報,並設立年度/雙年度工作審查機制。
第四條:會員制度
資格:向支持組織宗旨與目標之收藏家、藝術家、策展人及愛好者開放;入會需兩人推薦。
會員類別:個人、機構、榮譽會員等;各有權益與責任。
權利與責任:參與活動、訪問資源並支持項目、遵守行為準則。
入會費用:會長/名譽會長:$1,500;副會長/理事:$1,000;會員:$600(會費一經交付不退還;需填寫入會申請表)。
第五條:財務管理
資金來源:捐贈、會員費、活動收入、拍賣與銷售等。
財務監督:由財務部監督並定期審計;副秘書長兼任會計,負責管理與報告。
預算與支出:編制年度預算並由會長批准;一切支出須符合預算並支持宗旨與目標。
第六條:章程修訂
修訂程序:由會長或秘書長提議,經領導團隊三分之二多數通過;提案須於表決前至少兩週送達。
通知會員:修訂通過後一個月內通知全體會員,並在官網發布最新章程。
結語
本章程明確國際沙龍之雙重性質與治理框架,透過清晰的宗旨、目標與組織結構,促進文化交流、支持藝術並確保財務可持續; 以透明度與問責制推動組織的長遠發展。